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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

近日,银保监会公布了第6号主席令,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细则》,一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按照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落实细化银行业开放措施,包括扩大外国银行商业存在形式选择范围、取消来华设立机构的外国银行总资产要求、取消人民币业务审批、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零售存款门槛至50万元、调整外国银行分行生息资产指标要求、对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实施合并考核等,持续推动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

二是纳入近年发布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开放事项,提升立法等级。这些开放事项包括:明确部分业务适用报告制;明确外资银行可以依法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业务协作;允许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允许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国银行管理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相关业务。

三是保持与前期出台法规及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优化外国银行分行流动性比例指标考核,对涉及监管职责分工和报告程序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将生息资产提取审批的条款修改为提取前报告,修改有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不一致的条款,以及对涉及监管部门名称的地方一并修改等。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通知等形式陆续放宽了多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事项:2017年3月10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施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次修订纳入了部分适宜在《细则》中规定的事项,以提升立法等级,保持外资监管法规的一致性。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银行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的活力,促进提升银行业竞争力与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将立足国情,全面借鉴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历史与国际经验,持续完善审慎监管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标签: 外资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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