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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24%借贷利率超LPR4倍被驳回!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将重音落在了“民间借贷”上,近期却在金融机构中发出余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原告平安银行根据合同,要求被告人洪某某按年化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借款人按照4倍LPR利率还款。

2017年7月4日,洪某某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21万元,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 %,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一旦逾期发生,银行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对未归还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然而借款后,洪某某只还到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便发生逾期,第11期仅支付利息2138.39 元、复利227.11元。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还本付息的请求,不过对于逾期利息认为过高,表示:“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保护限度,本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计52744.27 元。”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规定》发布后,不少金融业人士产生了疑问:《规定》修订以前发放的贷款利率是否受新规约束?《规定》在约束民间借贷的同时,是否能对金融机构贷款行为产生约束?

《规定》修改前发放的贷款是否受新规约束?

本次判决存在的争议点在于,上述借贷行为发生在2017年,而法院依据8月20日修订的《规定》相关条款判决,是否有不合理之处。

对此,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帅告诉记者,“虽然合同签订于最高法修改《规定》之前,但《规定》的第三十二条已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所以,法律参照适用新的规定作出判决是没问题的。”

本次诉讼判决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规定》发布时间是2020年8月20日,所以法院依据《规定》的相关条款判决,是完全合法的。

能否约束金融机构?

部分金融业人士认为,《规定》调整的是民间借贷行为,而非金融借贷行为。因此,这一判决对平安银行是否公正,还值得推敲。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制。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不过,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马传良表示,尽管《规定》第一条明确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但(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早已明确:“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王帅也指出,如果只看该《规定》,确实不适用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但如果同时参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按照央行规则认定金融机构贷款无利率上限,而部分地方法院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来约束金融借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立场不一,同样的案情判决结果往往不同,不但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此外,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上限大幅度下调之后,如果金融机构借贷利率高于4倍LPR,金融机构还将面临较大的道义压力。

目前,该判决书已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有媒体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现在判决还没生效,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挂网。判决后上诉期是十五天,估计要等十五天左右,等判决生效之后再公开。

标签: 平安银行LpR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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