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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行三家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资料遭罚

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0]2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银行”)长春瑞祥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第一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十一条。

1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该支行处以警告、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0]3号)显示,吉林银行长春净月潭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第一条。

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该支行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汇检罚[2020]4号)显示,吉林银行长春东盛支行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第一条。

同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该支行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据记者查询,吉林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0月10日批准,由长春市商业银行更名为吉林银行,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据吉林银行2019年年度报告,该行第一大股东为韩亚银行,持股12.00亿股,持股比例14.01%;第二大股东为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38亿股,持股比例9.7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在全国上线运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办理个人结汇、购汇等个人外汇业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业务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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