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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两大股东因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而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新潮能源(600777)近段时间以来,股东可谓是"是非"颇多,前不久两大股东因质押遭强平未预披露而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今日又爆出另一大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公司业绩方面,前三季度营收净利双双下滑,净利更是下滑了9成之多。

中金君合所持约3.75亿股被司法冻结

11月17日,新潮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0司冻1116-01号),获悉公司股东北京中金君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金君合”)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冻结股份数量374,579,124股。截至公告披露日,中金君合累计被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100%。

对于本次股东股份冻结的原因,公告称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粤01执保326号】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执行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冻结中金君合名下持有的新潮能源股份及孳息(指通过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新潮能源两大股东被上交所批评

11月4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22日,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股份3.43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公司股份3.9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6%。金志昌顺与金志昌盛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10.80%股份。

截至2018年年末,金志昌顺累计将其持有的3.43亿股无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金志昌盛累计将其持有的3.92亿股限售条件股质押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99.97%(已于2019年5月解锁)。

因上述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而金志昌顺、金志昌盛未按照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构成违约。2018年11月,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金志昌顺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2019年5月和6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金志昌盛发出违约通知和处置告知函。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司多次提醒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如所质押股份被依约平仓处置,应就减持股份履行预披露义务。

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金志昌顺有共计6800万股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1%;金志昌盛有共计6639.17万股公司股份被依约卖出,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合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1.98%。上交所已于2019年11月14日对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在2019年2月25日至7月10日期间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1.98%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2019年7月2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盛再度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被依约卖出公司股份2.1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1%。而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间,金志昌顺、金志昌盛合计股份变动比例已经合计达到5.09%,但其未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5%时停止买卖,违规减持比例达到0.09%,且至今未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交所决定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在作出纪律处分时,上交所已就本次减持系因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所致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前三季度净利下滑九成

资料显示,新潮能源是一家以石油及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销售为核心业务的能源企业,主要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二叠纪盆地开展业务。

根据新潮能源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报告显示,2020年1-9月实现营收36.25亿元,同比下滑17.2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88.24万元,同比下滑90.82%。

其他数据方面,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下降43%,主要是因为外币报表折算汇率的变化以及公司现金流套期保值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化导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7%,为本期油气价格下跌,公司限产等因素导致;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20%,主要由于本期核销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资产导致。

标签: 新潮实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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