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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农商行“四宗罪”遭罚90万

11月27日,鞍山银保监分局披露一则罚单,剑指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四宗罪”,具体包括:

(一)违规分红;

(二)关联授信超比例;

(三)采取挂息重组、利随本清方式,延缓风险暴露;

(四)流动资金贷款挪用。

故鞍山银保监分局对该行罚款人民币90万元。

与此同时,张广禄对鞍山农商行采取挂息重组、利随本清方式,延缓风险暴露;以及对流动资金贷款挪用违规行为直接负责,被给予警告处分。

而该行法定代表人刘一强对该行违规分红、关联授信超比例等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故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大股东被执行近6亿

资料显示,鞍山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6月,是鞍山市首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千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创办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1996年11月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

股东结构方面,截至2019年末,该行持股5%以上的股东有鞍山新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鞍山新展投资有限公司。

前四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并列为鞍山农商行第一大股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持股10%的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近期新增多条被执行人信息,当前被执行总金额达5.98亿元。

与此同时,海城市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有鞍山农商行4000万元的股权数额,于2019年6月19日遭到法院冻结,冻结日期至2022年6月18日。

业绩经营层面,截至2019年末,鞍山农商行资产总额为85.58亿元,各项存款余额68.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59.25亿元,去年净利润为0.5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行资产质量近年来一直承压。截至2019年末,该行不良贷款率高达4.5%,2017年、2018年分别为4.57%、4.99%。

标签: 鞍山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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